湖北省孝感市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度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典型案例
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聚焦各类信用高风险企业,紧盯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案件,集中查处了一批严重违法失信典型案件,提升了信用监管威慑力,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现将孝感市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度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伪造国企营业执照和行政公章并虚假挂靠国有企业的中农能源产业发展(湖北)集团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5月9日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孝感市分行举报,中农能源产业发展(湖北)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中提供虚假材料挂靠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经查,该公司冒用国企名义作为其公司股东身份,通过提供虚假营业执照、伪造行政公章等手段,骗取变更登记。此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危害巨大。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四条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了该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责令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对当事人伪造公章、营业执照等涉嫌犯罪行为已同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涉嫌介绍、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当事人潘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8月24日,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潘某涉嫌介绍、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潘某通过编造的“牛樟芝”项目运营中心,打着宣传推广的幌子在应城市发展下线会员从事“牛樟芝”项目销售的传销活动。据初步统计,共有112人受其诱骗参与传销活动,涉案金额366万元。
2023年6月2日,鉴于潘某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潘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相关规定,依法将潘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连续三年出现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操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5月29日,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安陆市巡店镇文昌路老修造厂操某经营的酿酒小作坊进行了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大麦酒和小麦酒的总酸、糖精钠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糖精钠成份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该成份不得检出。
经查,2021年11月操亚明因未经许可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受到行政处罚,2022年3月又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连续三年出现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性质较为恶劣。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同时,依据《市场监管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四、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刮掉产品原生产日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汉川市强峰商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6月16日,根据投诉人投诉,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汉川市强峰商行进行专项检查,在其仓库调味品区发现地面有黄色塑料碎屑,桌上有3把小刀,存在明显刮痕的“北固山”香醋共71瓶。
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刮掉产品的原生产日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涉案问题商品71瓶“北固山”香醋及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25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涉嫌出租营业执照和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燃油加油机的顺通加油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12月26日,国家质量万里行会同省局执法总队、省计量检测院鄂州分院和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一行,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明当事人使用加油机4台(每台2只加油枪),使用二台电脑,电脑软件(加油站管理系统)控制加油机出油量。省计量检测院鄂州分院检验人员当场对1号加油机进行了检定,并当场出具了加油机检定记录,其检定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加油机主板进行登记保存,二台电脑进行镜像取证。并于2023年1月5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出租营业执照和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燃油加油机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调查查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鉴于其出租营业执照和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燃油加油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77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决定将顺通加油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六、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鲜牛腩”中添加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的葛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6月24日,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数据显示:葛某生产的“鲜牛腩”经检测,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和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经营添加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鲜牛腩行为,违反《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和物清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别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七、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牙乐(湖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2月21日,接12315平台举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孝昌县市场监管局2月24日对孝昌县花园镇站前三路特二号当事人住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义齿),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义齿)生产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923808元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于2023年10月17日将牙乐(湖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2023年9月5日,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孝昌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在孝昌县高潮三村上湾董与发展路民房内发现有洋河、国窖1573、茅台等白酒。执法人员通过询问调查,当事人余子芳承认了无证生产销售白酒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生产经营白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余某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九、大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周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0年9月27日,大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豆芽进行安全检查,并于当日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现场正在生产的成品和半成品豆芽以及冰箱里面存放的成品豆芽分八份样品进行抽样送检。2020年10月20日,检验报告结论为:检验样品中含有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大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县公安局办理。
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和法规,当事人于2021年8月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快速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2023年9月27日大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十、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应城市山泉食品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6月27日、7月7日,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收到核查处置信息,当事人生产的精致坊酱菜、酸辣豆角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2022年4月26日和6月7日,分别对当事人生产的精致坊酱菜、酸辣豆角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2年8月4日,当事人将召回的上述不合格精致坊酱菜40箱、酸辣豆角50箱予以销毁。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精致坊酱菜及酸辣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二)项规定的“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500元。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2023年11月3日决定将应城市山泉食品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