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规范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近年来,我省分布式光伏发展势头良好,各地装机规模迅速增长,对能源安全保供和低碳转型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项目建设、管理部分领域存在的标准不明确、流程不清晰,部分市县、企业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等问题日渐凸显,不利于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加快推进高水平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我省分布式光伏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现就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省光伏电站分为集中式光伏和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包括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地面分布式光伏、户用自然人光伏、户用非自然人光伏4大类,具体定义如下。
(一)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企业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或建筑表面,通过自建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建设,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单点或多点(指并网点,定义见附件1)接入,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35千伏,年用电量(或预测用电量)不低于所建电站发电量50%的光伏电站。
(二)工商业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土地(含坑塘水面),通过自建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建设,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单点或多点(指并网点)接入同一范围土地上的电力消费设施,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35千伏,年用电量(或预测用电量)不低于所建电站发电量50%的光伏电站。
(三)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居民在自有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拥有光伏电站全寿命产权及收益,在380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以“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接入,有且只有一个并网点的光伏电站。
(四)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在居民自有宅基地范围内,通过租赁屋顶、出租设备等共建方式,由企业开发建设的、以“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接入的光伏电站。
(一)优先推进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各地要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发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持续大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激发企业未来的发展活力。鼓励企业提高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比例。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牵头,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建筑统筹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此类电站自用电量比例不作要求。各类产业园区要加大统筹力度,积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快速推进园区内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
(二)全力支持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居民建设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电网企业要全力保障项目接入和消纳,做好“一站式”服务,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三)有序建设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在满足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接入和消纳前提下,有序推进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建设。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优先保障户用自然人电站接入,可暂缓受理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
(四)因地制宜建设工商业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以集约节约用地为原则,在企业确有用电需求前提下,可根据实际的需求在自有产权土地建设一定规模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此类电站建设应严格遵守用地、用林有关政策要求。
(一)明确项目备案、接网流程。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工商业地面分布式、户用非自然人按管理权限在相应层级发改部门备案;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直接登记,电网企业定期对所在地县级发改部门集中代办备案手续。集中式光伏电站由市县组织逐级向上申报,在统筹纳入全省建设方案、年度重点推进项目清单后,按管理权限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分布式光伏具体备案和接网流程可参照《湖南省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和接网参考流程》(见附件2)执行。
(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接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准则规范等要求。户用自然人光伏在取得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其他分布式光伏在取得备案手续和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业主应参照《分布式光伏工程项目施工标准》(DBJ 43/T 105-2022)、《分布式光伏工程验收标准》(DBJ 43/T 207-2022)组织施工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对分布式光伏电站并性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
(三)加强项目并网运行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业主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运维主体须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按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管理办法要求运行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统一运维。分布式光伏应按规定纳入电网调度机构统一管理,参与电网运行调整,并在条件成熟时进入电力市场。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定期组织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并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无保护运行、擅自留有远方控制接口、电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缺失等安全风险隐患问题,项目业主和相关单位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依规解网或对上网电量不予结算。
(四)严肃处理违规建设项目。对《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3〕334号)下发前,已以“地面分布式电站”名义违规备案、不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光伏项目,有关企业应立马停止项目建设,有关发展改革部门应立即取消项目备案,电网企业不可以受理项目接网。其中已于上述通知下发前实质性开工且取得电网接入批复的项目(以2023年5月底卫星图片拍摄为准),可由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汇总后于2024年1月底前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酌情统筹纳入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方案,但下一步建设方案项目调整或申报时,将对违规项目相关企业采取一定限制措施。对于已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建设的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开发企业应抓紧到所在地县级发改部门和电网公司进行备案、接网变更,对2024年1月底前仍未完成变更的项目,市级电网企业清理汇总报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同意后对其进行解列。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操作细则等,不得越权和违规备案,不得搞“垄断开发”限制项目备案,不得干预屋顶、土地产权方自主选择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建设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分布式光伏检查(抽查)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加强指导和政策宣贯。要联合市场监管、税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防范打击、严肃处理在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季度汇总本地区分布式项目备案情况(见附件3),并在下季度初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各开发企业或自然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光伏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施工组织,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按照可开放容量测算结果有序开发项目,减小公共电网运行压力。不得超建筑屋顶承载能力建设光伏电站,不得违规拆分建设项目,不得假借自然人名义开发工商业光伏电站。要积极使用先进技术、先进材料、先进工艺等,保障项目建设、运行安全,提高发电效率。
电网企业要积极开展区域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和可接入容量测算,并按季度报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后向社会公开。要及时受理分布式电源项目接网,严格执行《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设定并网容量上限、并网条件和技术方面的要求,不得拒绝项目多点接入。要充分的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光伏监测平台建设,深化新能源云应用,为承载力评估、测算提供便捷手段。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保障电网安全运作的管理流程和标准,逐步优化电网调度方式,加强城乡配电网改造,提升电网资源配置能力,按时限办理项目接入,努力配合营造良好开发环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本通知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各相关的单位及时向我委反馈。施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